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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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一、试点内容
二、试点时间
三、申报途径
四、审批方式
五、事中事后监管
六、资质证书颁发
试点过程中有关问题,请径向我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咨询电话:020-83133642)
建办市函〔2020〕65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选择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
试点时间为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三)维护统一市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我部将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一、勘察资质
二、设计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施工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